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9月6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
什么是“9810”出口报关模式
“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即境内跨境电商企业将货物批量出口至海外仓(例如,电商平台仓(亚马逊FBA仓)、第三方海外仓、自建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线上交易,再由海外仓把货送达境外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货物出口模式。
9810出口退(免)税需要满足条件
01. 海外仓三种类型:
电商平台仓库模式、第三方海外仓模式、自建海外仓模式。
02. 销售二种类型:
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
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已经实现销售。
此类情形,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
此类情形,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申报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
03. 出口退(免)税收汇要求:
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收汇期限: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04. 出口退(免)税单证管理:
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 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在实务中,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4、资料保存方式:企业在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时,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部门查验备案单证时,企业应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并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03出口退(免)税申报渠道
为便利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免费申报渠道。
举例:电子税务局出口退(免)税申报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企业申报后,退税审核进度查询路径:【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
04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最晚不迟于次年4月30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综上所述:此政策出台基本打通了9810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业务模式全链条流程。
注: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 恪税宠企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