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资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口岸卡。
3.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特殊资质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范围: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如茶、油茶、食用菌、蔬菜、辣椒制品、刺梨制品等。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备案范围: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备案范围:以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4.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5.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6.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7.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8.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4.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申请材料
4.证书类型:
根据产品检验检疫类别及进口国要求,申请出具证书,包括卫生证书(类别S)、植物检疫证书(类别Q),部分进口国还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部分商品适用);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进出口货物查验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关注报关单状态,如发现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或者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应及时前往海关办理查验手续。
2.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3.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7.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来源:绿伞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