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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14 浏览数量:0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对食品的营养需求和便利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食品工业的不断发展完善,脱水蔬菜因其便于保存携带、食用方便、营养流失少、膳食纤维含量高等优势,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本文带你了解一下,脱水蔬菜的优势在哪,又是怎样走出国门、面向世界的?

一、脱水蔬菜的概念

脱水蔬菜,是将新鲜蔬菜经过洗涤、烘干等加工制作,脱去蔬菜中大部分水分后而制成的一种干菜。蔬菜原有色泽和营养成分基本保持不变。既易于贮存和运输,又能有效地调节蔬菜生产淡旺季节。食用时只要将其浸入清水中即可复原,并保留蔬菜原来的色泽、营养和风味,目前广泛应用于各类方便食品、即食食品中。

二、我国脱水蔬菜行业现状

目前,国内外在脱水蔬菜的加工中应用的技术主要有六种:常压热风干燥、冷冻干燥、微波干燥、远红外干燥技术、渗透干燥技术和热泵技术。这些技术是利用不同的水分汽化原理,使新鲜蔬菜中的水分从原本组织结构中脱离出来,同时不破坏或尽可能少破坏蔬菜原有的组织结构,保存其营养价值。各技术都有其自身的优劣性,考虑综合成本,现国内脱水蔬菜加工工业中90%采用常压热风干燥技术,但是随着我国生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国内消费水平的上升,产品品质最好的冷冻干燥技术在脱水蔬菜行业的应用呈上升态势。

目前,中国的脱水蔬菜出口份额占世界总量的一半以上,主要销往日本、韩国、美国、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出口产品有热风脱水的大蒜、葱、姜片、胡萝卜,冷干脱水的香葱、菠菜、玉米等40多个品种。国际市场上,冻干蔬菜因其营养流失少、外观品质美、复水性能好,价格远高于热风脱水的蔬菜,均价高达5倍以上,成为我国出口脱水蔬菜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现行出口脱水蔬菜生产企业管理要求

(一)资质办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使用蔬菜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具体办理要求:

依据《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出口 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申请材料有 4 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种植场平面图;要求种植场 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 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 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 清单。

办理方式有两种: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场备案。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 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需要通过电子口岸 卡登录系统)。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种植场备案完成后,需要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 备案。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 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 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 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 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申请材料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申请人员通过系统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 签字和企业盖章后上传系统。

办理方式同“(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登 录入口为“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或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系 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

(二)出口通关流程

1.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 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2.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 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第四十 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 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3.监管放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 法》第四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向 产 地 或 者 组 货 地 海 关 提 出 出 口 申 报 前 监 管 申 请 。产 地 或 者 组 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 需 要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出 口 食 品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监 督抽检。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 查 和 监 督 抽 检 符 合 要 求 的 ,由 海 关 出 具 证 书 ,准 予 出 口 。出 口 食 品 经 海 关 现 场 检 查 和 监 督 抽 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由 海 关 书 面 通 知 出 口 商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 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 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 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 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 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 保质期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2 年。

来源:学习强国中国海关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