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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17 浏览数量:0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提出:人类最佳的饮食结构是“一荤一素一菇”。菌菇味道鲜美且具有独特的营养价值,富含人体所需多种维生素和氨基酸,高蛋白、低脂肪,兼具荤素两者之长,有益膳食结构更加平衡健康。我国是食用菌生产大国,食用菌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种植中继粮食、蔬菜、果树、油料之后的第五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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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出口指南: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申请人可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的同时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与海关数据共享;

(2)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申请的,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合格的,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海关评审符合条件要求的,予以备案;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现场审核。

若出口至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则种植基地需要单独申请供港澳蔬菜基地备案,加工企业需申请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申请,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出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申报出口:

(1)生产加工企业在对其食用菌产品自检合格后,由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平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按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

(2)海关对无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可直接放行;有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海关按指令要求对出口食用菌进行现场查验或抽样送检。

(3)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准予出口并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不得出口;可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来源:济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