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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2 浏览数量:0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RCEP正式开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2022年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具有代表性的RCEP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食品接触材料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本

01监管机构

日本负责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日本厚生劳动省,以及日本各食品接触材料行业协会,如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JHOSPA)、日本卫生PVC协会(JHPA)、日本纸业协会(JPA)和日本印刷油墨行业协会等。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的食品包装材料监管框架结合了《食品安全基本法》1和《食品卫生法》2政府法规,以及行业协会自愿建立的行业标准等。《食品卫生法》规定了一般安全标准;厚生劳动省第370号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准则》3第三章对陶瓷、玻璃、搪瓷、橡胶、塑料材质等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装提出一些更为具体的限制性要求,部分常见材质要求见下表。厚生劳动省1951年52号令4对乳及乳制品专用包装提出特殊要求。针对现行法规系统管控的局限性,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草案5,只允许使用正面清单给出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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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对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进口前的管控和通告、进口环节的文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必要时)、进入日本国内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查。

厚生劳动省要求进口日本的UCP产品(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在出口到日本前要自行对产品进行合规检验,产品合格后才能出口日本。同时,UCP进口商在商品进口前需要提前咨询厚生劳动省意见和提交产品进口的通告,包括进口申请表格,产品的原材料、成分和生产方式,产品的检测结果等信息,厚生劳动省负责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厚生劳动省会与出口国进行双边会谈,并派遣官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当地情况调查。厚生劳动省下属的各个检疫站还会根据进口UCP的违规概率情况和每年的食品监控计划而决定是否对进口的UCP进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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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温馨提示

自从2020年6月1日正面清单正式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发布2022年3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自正面清单正式实施后首次用作食品器具或容器包装原料却不在清单草案中的物质,需要抓住此次机会进行新物质申报。对于在以往清单草案中已经许可使用的物质,生产商与制造商需注意使用物质在新草案中的规定是否发生变化。

韩国

01监管机构

韩国负责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以建立产品标准的方式对食品接触的终产品进行管理,不对食品接触物质用原料进行法规管理和新物质许可。用于销售或经营目的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需满足《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6对陶瓷、玻璃、搪瓷、纸张和金属等不同食品接触材料的具体要求,部分常见材质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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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食品接触材料从进口到分销的整个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7主要包括:事前确认登记制度、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抽查检验以及精密检验等。

(1)事前确认登记制度

事前确认登记制度是MFDS为了提高进口食品检查制度的效率以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而通过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2003年8月18日保健福祉部令第254号)从2003年10月10日起予以实施的。这项措施的主要内容是韩国通过采取事前的现场检查手段来确认出口国工厂制造/加工的食品接触材料是否符合韩国《食品卫生法》8的规定,现场调查将主要确认企业是否符合HACCP规定的卫生及质量管理标准;费用方面,申请企业须交纳约30美元的申请费,并承担韩方实地调查的相关旅费;凡经事前确认的食品接触材料在进口时可免于精密检查,只需提交相关符合性书面资料给MFDS审查即可,从而可以减少通关程序,提高通关速度,为进口申报人提供方便。

(2)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抽查检验

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抽查检验的具体类型包括:文件检查、外观检查、实验室检查与随机抽样检查。韩国对进口食品接触材料批批进行感官检验,每年进口食品接触材料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的比例平均为20%左右,而且首次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一般需按照《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如果该种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历史检验记录良好,各食品药品安全区域办公室将根据产品风险适当降低抽检比例,或者采取验证放行的方式。

(3)精密检验

所谓精密检验是指食品药品安全部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的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历史检验记录较差,各食品药品安全区域办公室将会采取精密检查的方式加强进口监管,MFDS会根据进口商品危害程度、不合格案例发生比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精密检查比率(1%-100%)。对于不合格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企业,各食品药品安全区域办公室将会对其向韩国出口的同类食品接触材料实施为期一年的批批检验,导致生产同类食品接触材料的其他公司也受到影响。对于检出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商品,将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措施,直至其查明原因并采取改善措施。

04温馨提示

《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规定合成树脂(塑料)、再生纤维素、纸和淀粉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mg/kg,目前我国尚无此规定。此外,在进口环节需按照MFDS的要求提供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 Testing,在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 Testing中需体现样品抽样时间、地点以及运输信息等。

澳大利亚/新西兰

01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过单一的双边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对食品接触物质进行监管。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FSANZ 制定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9,规范了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中成分、添加剂和一些食用化学品的使用、标签要求以及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系统。该规范在1.1.1-10(11)中规定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它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使用的物质,不得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困扰或不适。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没有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许可材料,也没有规定包装中使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品的允许范围。

目前澳大利亚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主要为AS 2070:1999和AS 4371:2012。AS 2070:1999是适用于由塑料材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的澳大利亚标准,该标准参考了美国 FDA 21 CFR和欧盟 FCM 法规。AS 4371:2012是规范陶瓷餐具的澳大利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陶瓷餐具中铅、镉的最大允许迁移程度。

下表为AS 4371:2012中对陶瓷餐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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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大利亚卫生部(DOH)发布了针对将用于食品接触物品的化学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的指南10。该指南将此类食品接触化学品归类为“豁免”“报告”或“评估”三类。

该指南将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的工业化学品引入澳大利亚作为“特定类别的引入”。指南中提供的与食品接触的物品的示例包括食品包装、食品容器、食品罐内部的涂层和储水罐内部的涂层。该指南讨论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化学品“豁免”或“报告”的记录保存要求,其中包括需要证明化学品不具有人类健康危害特征。

03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应在货物实际抵达澳大利亚之前,通过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申报运输方式和航程的详细信息、货物信息、预计抵达澳大利亚时间。在货物抵达澳大利亚之前,提交“货物运抵前报告”“货物清单报告”和“海运货物报告”或“空运货物报告”。货物抵达澳大利亚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所有从船上卸下的海运货物均须有卸货报告:集装箱货物由货物码头运营商提交“分期卸货报告”,大宗和散装货物提交“海运货物卸货报告”。所有从飞机上卸下的空运货物均须有“空运卸货报告”。

货物抵达后,进口商或经授权的报关代理可使用“进口报关单”报关、清关。受理申报时,海关将审核申报人身份。  

进口商必须确保由瓷器、陶器或搪瓷空心容器制成的进口厨具或厨房用具贴有正确标签。商品说明必须使用英语并使用突出和清晰的字符,包括制造或生产货物的国家名称;必要时,包括对商品的真实描述。

04温馨提示

由于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没有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许可材料,也没有规定包装中使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品的允许范围,而AS 2070:1999中直接引用了美国FDA 21 CFR和欧盟 FCM 法规,出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企业可以参照美国FDA 21 CFR和欧盟FCM 法规执行。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1.日本 《食品安全基本法》https://www.fsc.go.jp/english/basic_act/fs_basic_act.pdf

2.日本 《食品卫生法》

http://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law/detail_main?id=12&vm=2&re

3.日本 《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准则》

https://www.mhlw.go.jp/content/000757879.pdf 

4.日本厚生劳动省1951年52号令

https://www.mhlw.go.jp/english/topics/foodsafety/dl/t-1.pdf

5.日本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草案https://www.mhlw.go.jp/stf/newpage_05148.html

6.韩国 《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 https://www.mfds.go.kr/eng/brd/m_15/view.do?seq=72435&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7.韩国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全过程安全控制措施

https://www.mfds.go.kr/eng/wpge/m_11/de011002l001.do

8.韩国 《食品卫生法》

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8B%9D%ED%92%88%EC%9C%84%EC%83%9D%EB%B2%95

9.澳大利亚新西兰 《食品标准法典》

https://www.foodstandards.gov.au/code/Pages/default.aspx

10.澳大利亚化学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的指南https://www.industrialchemicals.gov.au/help-and-guides/extra-resources-help-you-categorise-your-introduction/categorisation-chemicals-end-use-articles-food-contact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RCEP正式开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2022年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食品接触材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食品接触材料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接触材料方面技贸措施进行介绍。本期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菲律宾

01监管机构

菲律宾食品包装材料由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FDA)监管,该机构根据1963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1(第3720号共和国法案)成立。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根据2013年的《食品安全法》2,装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的容器中的食品都被视为掺假。关于食品包装,《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DOH)负责确保所有食品加工和产品包装活动的安全。食品经营者必须确认包装材料、食品和其他供应品的来源。

菲律宾食品包装材料的一般安全要求主要包含在一些政府命令和通告中。如2004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生产、包装、重新包装或保存食品的现行良好生产规范的修订指南》(第153 号行政命令)指出“应有适当的质量控制操作程序,以确保食品适合人类食用,食品包装材料安全合适”。根据菲律宾FDA通告第2006-016号3,“任何可能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影响食品的特性,并且在其预期用途条件下是安全的食品包装材料都属于食品添加剂”;该通告包括一份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清单,以及在菲律宾分销的食品中使用这些添加剂的指南。菲律宾FDA承认美国和日本的食品接触物质许可,美国食品法典和美国FDA法规是菲律宾FDA有关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包装材料适用性政策的主要参考指南。因此,遵守美国包装食品法规基本上能确保遵守菲律宾法规。

03合格评定程序

菲律宾规定,食品包装材料进口商需要在零售包装产品之前向菲律宾FDA注册。进口商需通过菲律宾FDA电子门户提交注册申请,根据菲律宾FDA 相关规定,进口商还需要提供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制造商注册证书或同等证书。

04温馨提示

目前,菲律宾FDA已经出台了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触制品自愿认证指南的征求意见稿4,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自愿认证申请过程的信息。该指南的分析方法和限值采用日本贸易协会(JETRO)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和标准”的最新版本、“食品的规格、标准和测试方法”的最新版本、“器具, 容器和包装, 玩具, 清洁剂”的最新版本,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邦法规第21篇第170至199 部分。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应向菲律宾FDA提交食品接触材料认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该指南中附件A要求的全部内容。

新加坡

01监管机构

新加坡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由新加坡食品局(SFA)监管。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在新加坡,食品以及食品包装材料的制造、进口和销售受 1973 年《食品销售法》5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其中食品法规和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法规专门针对食品包装提出了具体要求。食品法规中第三部分第37条对PVC包装/容器和陶瓷容器有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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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出口到新加坡的食品接触材料需要先查询SFA对食品用具的分类,在出口到新加坡之前申请贸易商执照或在SFA注册,进行进口加工食品和食品用具登记。出口到新加坡的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销售法》的规定以及SFA的标签要求7。SFA规定,只要符合SFA的条件,可以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加工食品和食品器具,前提是确保打算进口的食品用具在出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当局的适当监督下或具有SFA可接受的质量保证计划。进口商需要保留文件证明进口产品是在受监管的场所以及卫生条件下生产的。常见的证明文件包括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证书、GMP(良好生产规范)证书、健康证明(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出口证明(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工厂许可证(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颁发),这些文件通过SFA在线反馈系统或贸易网8提交。此外,SFA建议将进口产品送至其认可实验室进行分析。在符合上述所有进口前要求后,需要通过TradeNet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时,SFA将根据货物清关许可证(CCP)上注明的SFA批准代码和批准信息决定是否抽检。

04温馨提示

新加坡的《食品销售法》中没有为食品接触材料规定安全标准。进口商可以选择遵循国际公认的标准(例如ISO、EN或ASTM标准等)来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

越南

01监管机构

越南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卫生部(MOH)和其下属食品管理局(VFA)。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食品安全法9(第55/2010/QH12号)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包装必须采用不释放有毒物质、不使食品产生异嗅、异味的安全材料。食品接触材料还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包括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规定。

影响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技术法规有:(1)QCVN 12-1:2011/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合成树脂器具、容器和包装的安全和卫生10;(2)QCVN 12-2:2011/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橡胶器具、容器和包装的安全和卫生11;(3)QCVN 12-3:2011/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容器的安全和卫生12;(4)QCVN 12-4:2015/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由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制成的包装、器具的安全和卫生13。

下表为QCVN 12-1:2011/BYT中对食品接触用塑料的通用要求以及以PVC树脂为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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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橡胶、金属、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容器等)在出口到越南市场之前必须按照法令38/2012/ ND-CP法规进行符合性公告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符合性公告登记注册。首先,进口产品需在食品管理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服务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然后将下列文件上传至VFA电子系统:商业登记证扫描件、产品检测结果表扫描件、在原产国流通的产品标签或产品标签照片、越南流通产品的二级标签、符合性声明、定期监测计划、合格评定方法、合格评定报告、包装规格、制造商名称、符合HACCP 或ISO 22000(如果有)的证书。缴费后,VFA将处理并发布食品包装公告电子版。

食品容器进口申报时,需要根据MOH发布的第 05/2018/TT-BYT号通告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辅助物质以及盛装和储存食品的工具和材料清单和第65/2017/TT-BTC号通告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中给出的商品HS编码申报。食品包装公告发布后,企业需要进行质检登记,照常进行清关。由于没有特殊的政府管理政策,塑料食品容器进口到越南的海关程序与其他普通商品相同。进口塑料食品容器时,进口商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04温馨提示

法令38/2012/ND-CP规定:进口和国产功能性食品有技术规定的,必须在市场流通前向VFA进行符合性公告和符合性公告登记。由于食品接触橡胶、金属、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容器已经有了国家技术法规,因此其必须进行符合性登记注册;进口和国产无技术规范的功能性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进行公告,并在VFA进行食品安全法规符合声明登记后,方可投放市场。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1.菲律宾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https://www.lawphil.net/statutes/repacts/ra1963/ra_3720_1963.html

2.菲律宾 《食品安全法》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2015/02/20/implementing-rules-and-regulations-of-republic-act-no-10611/

3.菲律宾 FDA通告第2006-016号https://www.fda.gov.ph/wp-content/uploads/2021/05/Bureau-Circular-No.-2006-016.pdf

4.菲律宾食品接触制品自愿认证指南的征求意见稿

https://www.fda.gov.ph/draft-for-comments-guidelines-on-the-voluntary-certification-of-food-contact-articles-used-for-prepackaged-processed-food-products/

5.新加坡 《食品销售法》

https://www.sfa.gov.sg/legislation?type=sale-of-food-act-chapter-283&page=1

6.新加坡 《食品法规》第三部分第37条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legislation/sale-of-food-act/food_regulations.pdf

7.SFA标签要求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labelling-packaging-information/labelling-guidelines-for-food-importers-manufacturers

8.SFA在线反馈系统

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mmercial-food-imports

9.越南 《食品安全法》

https://vanban.chinhphu.vn/default.aspx?pageid=27160&docid=96032

10.越南 QCVN 12-1:2011/BYT

http://www.fsi.org.vn/van-ban-phap-ly/1027_3006/qcvn-12-12011byt-quy-chuan-ky-thuat-quoc-gia-ve-an-toan-ve-sinh-doi-voi-bao-bi-dung-cu-tiep-xuc-truc-tiep-voi-thuc-pham-bang-nhua-tong-hop.html

11.越南 QCVN 12-2:2011/BYT

http://www.fsi.org.vn/van-ban-phap-ly/1027_3064/qcvn-12-22011byt-quy-chuan-ky-thuat-quoc-gia-ve-an-toan-ve-sinh-doi-voi-bao-bi-dung-cu-tiep-xuc-truc-tiep-voi-thuc-pham-bang-cao-su.html

12.越南 QCVN 12-3:2011/BYT

http://www.fsi.org.vn/van-ban-phap-ly/1027_3065/qcvn-12-32011byt-quy-chuan-ky-thuat-quoc-gia-ve-an-toan-ve-sinh-doi-voi-bao-bi-dung-cu-tiep-xuc-truc-tiep-voi-thuc-pham-bang-kim-loai.html

13.越南 QCVN 12-4:2015/BYT

http://www.fsi.org.vn/van-ban-phap-ly/1027_3254/qcvn-12-42015-byt-ve-ve-sinh-attp-doi-voi-bao-bi-dung-cu-lam-bang-thuy-tinh-gom-su-va-trang-men-tiep-xuc-truc-tiep-voi-thuc-pham.html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RCEP正式开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2022年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上两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食品接触材料方面技贸措施进行介绍。本期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马来西亚

01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马来西亚卫生部(MOH)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处(FSQD)。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食品包装材料受1983年《食品法》及其附属法例1以及1985年《食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2管辖,《食品法》和《食品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公众在食品的制备、销售和使用及其相关事项中免受健康危害和欺诈。《食品条例》P.U. (A) 437/1985第VI部分规定了食品安全包装的一般要求,具体包括禁止使用将铅、锑、砷、镉或其他有毒物质带入食品的包装。此外,P.U. (A) 437/1985禁止聚氯乙烯包装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1 mg/kg,或导致食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0.05 mg/kg。P.U. (A) 437/1985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用于食品包装的物质(即“正面”或“负面”清单)。

03合格评定程序

马来西亚进出口货物必须通过1977年《海关条例》中列明的口岸进出口。在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承运人应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进口舱单。进出口舱单包括货物的标识、号码、件数、运输方式、承运人名称、收货人姓名等信息。进出口货物需要填写报关单,报关单须对货物进行全面、如实描述,如实、详细列明货物件数/箱数、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重量、数量、商品编码、货物类型、原产地(进口货物)、目的地(出口货物)等信息,提交进口地或出口地海关。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与质量处依据P.U .(A) 437/1985《食品条例》第27A条和第28条规定,针对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发布了进口指南3。

陶瓷器皿进口指南要求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制品,需满足铅铬的迁移要求,陶瓷制品应清楚且永久地标明以下信息:a)产品名称、商标或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商标或任何其他同等含义的表达方式;b)原产国;c)骨瓷,瓷器,玻璃瓷,陶器,石器,或陶瓷餐具的任何其他分类;d)“食品接触用”字样或《食品条例》第13附表表三中的符号。马来西亚卫生部将对进口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器皿实施分析证书(COA)要求。COA应由经出口国主管当局(CA)认可的实验室签发。每批进口货物应向授权人员提供COA。

根据2017年海关禁止进口令,关税代码为3924.10.9010的进口塑料奶瓶,在放行前必须获得食品安全与质量处的批准。婴幼儿奶瓶进口指南要求所有进口的塑料奶瓶应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部门(RMCD)提交给马来西亚卫生部进行检查和批准,禁止进口由聚碳酸酯塑料(PC)制成的塑料奶瓶,因为其含有双酚A。

04温馨提示

出口马来西亚的企业需要注意马来西亚实施了MS 1500:2019《清真食品:一般要求》4。该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工业制备和处理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对清真食品用加工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的卫生要求和安全限制要求。

泰国

01监管机构

泰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管理机构为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消费者保障委员会办公室(OCPB)、对外贸易部(DFT)和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FDA)。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生产商(如原材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等)、不同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如陶瓷、塑料、奶瓶等)和不同的产品要求(如标签标识要求、质量规格要求等),这些部门通过风险交流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监管食品接触材料。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1979年颁布的《食品法》5是泰国食品接触材料的基础法。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控制的主要依据法规是食品法B.E.2522。

TISI制定了2个强制性和多个自愿性的原材料标准6。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鲜膜、奶嘴和安抚奶嘴;自愿性标准包括食品接触制品颜色和树脂(PP、PS、PE、PVC)规格标准等。TISI制定了纸杯、吸管、玻璃瓶、塑料水瓶和食品塑料袋等自愿性质量标准。OCPB主要制定了一个强制性标准《塑料容器的标识要求》,对塑料容器生厂商的容器标识做出规定。DFT针对进口的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制定了《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的进口要求》强制标准7。Thai-FDA针对食品接触用产品制定了强制性的通告8:MOPH Notification No.92 B.E.2528《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属容器》、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和MOPH Notification No.369 B.E.2558《婴幼儿奶瓶和装奶容器》等。

2022年6月17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了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取代原公共卫生部第295号公告MOPH Notification No. 295 B.E.2548。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中,许可的塑料材料总迁移限量均为10 mg/dm2。法规许可使用的每种塑料容器必须检查19项重金属,元素种类与限量与欧盟EU 10/2011相同,此外明确规定了26种芳香族伯胺迁移限量,其中22种与EU 10/2011规定相同。

03合格评定程序

当货物抵达泰国关境时,进出口商应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并随附相关单证,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为加快合法货物的流动,泰国海关署提供两种报关模式:纸质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形式。

进口环节的食品接触材料监管控制主要由DFT负责。DFT负责制定进口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属制品检查点的控制措施,并且重点检查进口的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属容器是否有出口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明(Health certification),卫生证明中应该注明产品生产国和容器中铅和镉的迁移量。

04温馨提示

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是泰国最新发布的针对塑料容器的法规,其自2022年6月18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之前使用的由原生塑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此外符合原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附录2的食品接触塑料也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

由于泰国由不同的部门分别制定强制性或自愿性标准,出口泰国的企业需根据产品类型选择不同的标准执行。此外,如果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进口商不能提供卫生证明,泰国海关有权将进口的货物进行扣押,并取样交给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

印度尼西亚

01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包括食品包装)受No.18/2012《食品法》9的监管,其第六部分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释放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的食品包装。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关于食品包装控制的No. 20/2019《食品包装法规》10包括食品包装中禁用的材料和物质、允许使用的材料和物质以及使用回收材料的食品包装,其中允许使用的材料和物质需遵守迁移限制要求。

下表为BPOM No. 20/2019中对食品接触用塑料、纸、玻璃等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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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企业需向印尼海关总署注册并取得海关注册编号(NIK)和进口许可证。获得印尼进口许可证是向印尼市场出口货物的重要要求,许可证仅限于特定行业。进口许可证分为两类:1.一般进口许可证(API-U)适用于普通贸易;2.生产者进口许可证(API-P)适用于在印尼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或仅用于支持运营和生产活动的辅助物品(本许可证不允许进口销售/分销,仅用于生产/制造使用过程)。企业需要填写进口申报表并向海关总局提交。进口申报表必须随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包装清单、提单、保险保单、进口关税及相关税项收据等。

根据印度尼西亚贸易部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必须在指定测试机构进行质量数量以及进口资格的验证,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印尼语标签。所有进口消费品必须标明代理商,以印尼文、阿拉伯数字及拉丁字母清晰印制产品标签。

04温馨提示

印度尼西亚要求用于与食品接触的三聚氰胺产品必须符合SNI 7322:2008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需提供食品接触三聚氰胺产品制造过程中缩合过程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测试报告等,必须向已获得 KAN 认可且必须由部长指定的认证机构(LsPro)申请 SNI 标志产品证书。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可滑动阅览)

1.马来西亚 《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upload/2021/note_attachfiles/162639/attachfiles/%E9%A9%AC%E6%9D%A5%E8%A5%BF%E4%BA%9A%20%E9%A3%9F%E5%93%81%E6%B3%951983%EF%BC%882006%E5%B9%B4%E4%BF%AE%E8%AE%A2%E7%89%88%EF%BC%89.pdf

2.马来西亚 《食品条例(1985)》

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2

3.马来西亚 《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指南》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441000101

4.马来西亚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https://www.jsm.gov.my/ms-1500

5.泰国 《食品法》

http://food.fda.moph.go.th/law/data/act/E_FoodAct2522.pdf

6.泰国TISI原材料标准https://www.tisi.go.th/website/standardlist/comp_thai/en

7.泰国 《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的进口要求》强制标准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28%40Symbol%3DG/LIC/N/3/THA/8%29&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8.泰国食品接触用产品通告http://food.fda.moph.go.th/law/announ_moph401-450.php

9.印度尼西亚 《食品法》

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JICA%20Mirror/english/4948_UU_18_2012_e.html

10.印度尼西亚· 《食品包装法规》https://jdih.pom.go.id/download/product/842/20/2019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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