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因此,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1.索赔的依据和期限 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和所适用的法律,后者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该证明材料一般是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各种检验证书。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丧失索赔权。索赔期限有约定与法定之分。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实际上也就是检验条款中的复验期限,一般根据商品的特点约定,可长可短,一般是货到目的港(地)后的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法定索赔期限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损害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最长期限。《合同公约》中将这一期限规定为两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这一期限规定为四年。由于约定索赔期限是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做出的具体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约定索赔期限的效力一般高于法定索赔期限。 2.救济的方法 所谓救济,就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损害时,法律上给予受害方的补偿。《合同公约》规定的救济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3种。 1.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手段。根据《合同公约》,一方违反合同,只要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害方就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且损害赔偿并不因其采取了其他的救济而丧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与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公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照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以金钱来替代,同时他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履行。由于实际履行仅在大陆法国家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而英美法国家仅仅视其为辅助的手段,因此,《合同公约》有限度地接受了这一手段,如《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在一定条件下买方方可要求卖方修补或者交付替代物。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救济方式,如卖方交货不符,买方可以要求降低价款;双方当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即违约金。 文章仅供参考,来源:关务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