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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数量:0

阿曼税务局(OTA)于2022年6月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增值税应用的新版纳税人指南(《指南》)。该指南就与进出口有关的阿曼增值税法和执行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简化程序提供了说明和指导意见。

《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口货物的供应日期、进口货物报关单(Bayan清单)、为修理、加工等临时出口的货物的再进口、为修理、加工等而临时进口的货物的再出口、进口商品豁免、进口增值税延期便利、关税暂停征收情形、纳税人接受进口服务、非纳税人接受进口服务、服务出口等方面。

  Bayan清单修改

如果纳税人实际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与Bayan清单中显示的进口增值税金额不一致,则纳税人可以参考《指南》中的相关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纳税人应在发现不一致金额后立即通知阿曼海关总署和税务机关。

如果纳税人实际支付的进口增值税金额低于应缴纳的金额,则进口人(纳税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补缴差额。但是,如果进口人(纳税人)在货物清关前发现多缴了税金,则海关应退还多缴的款项。若是在清关完成后才发现,则海关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退还多收取的进口增值税。

  货物进出口有关的销售增值税

《指南》明确指出,如果货物在阿曼清关前发生了销售,则从阿曼增值税的角度来看,该销售将被视为增值税征收范围外的交易。在出口过程中(即完成清关后)销售的情况下,如果货物销售发生在阿曼,则该交易适用零税率。

  机场、港口等免税区货物供应

《指南》明确了在机场、港口等免税区的增值税处理规则。并澄清从阿曼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于离境阿曼的乘客,如果销售企业能够证明商品购买者是要前往一个国际目的地并打算随身携带货物(证明可以包括乘客的登机牌、护照或身份证等),则在免税区内销售的商品增值税适用零税率。

  服务出口中实际客户的确定

《指南》针对出口服务的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零税率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列举了案例。纳税人在确定其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零税率服务出口条件时,必须要明确从该服务中受益的实际受益人。根据指南,该实际受益人可以是接受服务并直接受益于服务的合同签约方,或合同/商业文件中未提及的其他人。例如合同和/或发票可能与非居民签订,但如果此类服务的直接利益由阿曼居民企业获得,则此类服务可能不符合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的条件。

  对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进出口

《指南》中强调,在所有GCC国家施增值税并引入电子服务系统之前,从GCC国家进口将被视为从GCC之外进口,任何从阿曼出口到GCC国家将被视为非GCC的出口。


来源:普华永道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