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下旬,美国海关针对涉及“强迫劳动”UFLPA进口货物的法律和执法全面展开。美国政府也有针对性地为美国进口商提供了UFLPA的合规操作指引。此外,欧盟方面也有与广义强迫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美欧先后提出与强迫劳动相关的合规要求,并对进口货物采取执法措施和调查程序,对我国企业开展对美和对欧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不仅仅是原产于新疆的我国产品面临直接的出口障碍,位于中国其他省市的企业也可能因不了解合规要求、未履行合规动作而面临出口受阻,甚至丢失客户和市场的严重后果。
相对而言,我国企业对欧出口在欧盟层面需要面临“立体式”地合规准备,要应对包括进口时欧盟海关执法在内的合规要求。本文拟从欧盟进口商面临的与强迫劳动相关的合规义务出发,说明我国出口商在生产经营中应予注意的相关合规要点。
一、合规主体 1.欧盟进口商。 进口经营者是首当其冲的合规主体。对于进口行为和进口货物,进口商都要完成查明生产方式、识别特定原产地成分等合规任务。 2.欧盟规模企业。 欧盟境内供应链中的规模性企业是流通中的合规主体。在欧盟内部的贸易中,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同样需要针对自己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货物,采取强迫劳动方面的合规动作。 3.欧盟中小企业。 欧盟境内中小企业也有间接的合规义务。虽然不一定必须直接承担法定的合规义务,由于供应链中规模企业都承担了直接合规责任,则欧盟内部中小企业同样需要实施相对完整的合规制度,以满足下游用户对强迫劳动合规的要求,以便获得市场交易的机会。 4.中国企业 欧盟对位于其境外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在内,没有也不会设置管辖和执法权。位于欧盟境外的中国企业,在欧盟强迫劳动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并没有直接的合规义务和法定责任。但是,为了进入欧盟市场和商业流通,中国企业需要建立起符合欧盟要求的合规制度,并呈现有效地执行合规制度的成果,以便在欧盟客户采取合规动作时满足其合规要求,从而保障对欧出口的市场和客户。 二、执法措施和管理手段 欧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禁绝含有强迫劳动成分的货物在欧盟的商业流通。因此,在执法措施设置上,欧盟通过不同的方式提出合规要求,并辅以违规处罚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 1.进出口禁令 在海关执法程序中,规定禁止含有强迫劳动相关成分的货物在欧盟进出口,是欧盟的措施选项之一,也是欧洲议会所倾向的执法措施。但由于欧盟尚未公布执行条例的草案文本,欧盟层面是否以及如何采取进出口禁令类的措施禁止含有强迫劳动成分的货物贸易,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2.货物强制召回 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则倾向于货物强制召回相关的执法措施。不仅在进出口海关报关环节,还包括在欧盟境内的贸易中,欧盟可能采取要求供应商召回含有强迫劳动成分货物的措施。 3.行政调查 针对货物中的强迫劳动成分以及贸易商的贸易行为,欧盟都会相应设置调查程序,对货物和欧盟企业进行调查,以发现涉及强迫劳动的违规或违法行为。通常,启动调查的方式包括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举报和报告,执法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自行启动调查。 4.对欧盟企业的处罚方式 对于违反强迫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欧盟企业,欧盟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等。此外,欧盟企业亦可能因为此类违法措施,遭到合同和侵权相关的民事起诉,向因此受损的利害关系方赔偿损失。 三、劳动合规依据和标准 对于劳动合规的依据和标准,欧盟明确表示将依据相关国际标准提供强迫劳动的范畴。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关于强迫劳动的指导标准,供社会公众了解强迫劳动的特征,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和识别强迫劳动。 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上对于人权保障原则和标准,也是识别和防范强迫劳动相关成分的重要依据。 国际反人口走私和奴工法律。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于反国际人口走私和奴工的法律和协定。这些法律规则提供的标准也是欧盟强迫劳动识别的指导标准。 此外除了上述与劳工和劳动相关的标准,欧洲议会亦在推动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船舶关于强迫劳动的贸易规定,以禁止含有原产于特定区域成分的货物进入欧盟市场和商业流通。 四、欧盟及成员国强迫劳动相关规定 1.欧盟层面,即将出台的欧盟对内和对外贸易的关于强迫劳动的管理措施。 2.法国《注意义务法》相关的规定。 3.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的相关规定。 4.意大利为执行《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此外, 英国也有《现代奴隶制法案》等与人权和劳工权利相关的规定。 五、中国企业的合规义务 虽然中国企业没有在欧盟法框架内直接的合规义务,但为了配合欧盟客户履行其合规责任,中国企业仍然需要按照欧盟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规措施。 1.建立合规制度体系 建立运行有效的合规制度体系,仍然是必须的基础设施。在欧盟客户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尽职调查中,中国供应商能够提供行之有效地合规制度,亦能够给欧盟客户提供“实质知晓”的抗辩理由。 2.供应链溯源和记录 对于供应链和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投入,需要进行强迫劳动相关的溯源和记录工作,以证明本企业生产和贸易的货物不属于相关强迫劳动的范畴,或者不含有强迫劳动的成分。 3.准备抗辩和合规资料 对于欧盟进口商以及欧盟供应链中的客户,在面临相关执法措施或行政调查时,我国企业也要配合其准备证据资料,为其提供抗辩理由和证据。此外,我国企业也需要配合欧盟客户,撰写和发布其年度的强迫劳动合规报告。 六、结语和展望 强迫劳动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甚至制约我国对美和对欧贸易的显性因素。按照以往贸易习惯,在未予准备合规应对方案的情况下继续对欧贸易,可能会遭遇欧盟客户断绝商业联系,中国企业被排除其供应链的不利后果。 欧盟的立法和执法细节,目前仍没有清晰的法律文本可供参考,欧委会将于今年9月再次提出更新后的关于强迫劳动和特定地区的贸易限制规定,对现行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合规要求进行补充。2022年内,欧盟可能就会发布关于强迫劳动相关的货物贸易管理措施,最快在明年欧盟方面强迫劳动的合规要求和执法措施就会全面推行。 虽然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立法的侧重点不同,虽然欧盟立法金城并未全部完成,但是中国企业不能观望,合规的脚步不能暂停。我们建议我国企业在考虑对美贸易中强迫劳动相关合规事项的同时,对于欧盟相关合规要求和措施也给与同样的重视。
来源:国贸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