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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5 浏览数量:0

黄金是全球公认的“硬通货”,中国人更是喜欢“岁末添金”图个吉利,金灿灿的黄金及其制品不仅让春节的年味更浓了,也承载着老百姓对新的一年的希望和期盼。本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涉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什么是黄金及黄金制品? 

黄金(Gold)化学元素金(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黄色的、抗腐蚀的贵金属,不仅是用于储备和投资的特殊通货,也是现代首饰业、电子业、通讯业、航天航空等产业所需的重要材料。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进出口监管的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二、我国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如何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三、什么情形下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四、什么情形下免于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除《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外,以下方式进出口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一)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四)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免税商店进口涉及黄金及其制品的免税品,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免予提交《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五、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如何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手续? 

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在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货物进出口时,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6]第9号,决定自 2016年6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实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 

 六、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有何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对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以下的,海关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验放。对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此放行。

 七、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监管规定? 

从事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企业如发生下列行为,将被认定违法:

(一)转让、出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三)骗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四)超越进出口行政许可品种、规格、数量范围;

(五)虚假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

(六)进口黄金未按照规定在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交易;

(七)以囤积居奇等方式恶意操纵黄金交易价格,或有欺诈等其他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

(八)违反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

(九)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八、违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事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企业发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