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蛋如何出口?
一、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等规定,禽蛋申报出口前需完成禽蛋养殖基地备案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NO.1 | 禽蛋养殖基地备案
01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1)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2)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02需要提交的材料
(1)出口禽蛋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办事指南可下载)。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5)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6)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适用于合同养殖场)。
(7)由拟供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03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NO.2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01申请备案
(1)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海关总署官网办事指南可下载)。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02办理流程
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自2019年12月起长期有效。
禽蛋出口通关包括:企业申报、通关放行。
01企业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申报时应提供相关的凭证材料,通过报关报检企业在无纸化系统端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02通关放行
出口禽蛋放行模式分为: 审单放行、审单+查验放行、审单+查验+监督抽检3种
1审单放行
系统未布控的,按要求对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2审单+查验放行
系统布控“需查验”的,产地或组货地海关需依据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出口禽蛋现场查验一般应包括:感官检验、环境卫生、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标记及唛头、标签等。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3审单+查验+监督抽检放行
系统布控“需查验并送检”的,进行单证审核并实施现场查验及抽样送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温馨提示:出口禽蛋经海关现场检查或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相应证书,准予出口。经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禽蛋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禽蛋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1澳门地区标准
澳门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了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现摘录其附件列表中与禽蛋相关的部分:
02香港地区标准
《香港法例》第132CM章《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中明确规定各类食物中兽药残留量,摘录其附表1第一部最高残余限量中与禽蛋相关的部分。
03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中明确规定禽蛋技术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微生物限量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
01|禽蛋养殖基地
海关依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禽蛋养殖场进行监督。
0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海关依法对出口禽蛋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出口禽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依法对出口禽蛋生产经营者以及备案原料养殖场开展稽查、核查。
来源:南昌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