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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08 浏览数量:0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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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 本

01 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消费者事务署(CAA)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法》《健康促进法》等。

日本对水产品等食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包括杀虫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残留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包括74种豁免物质和20种禁用物质清单;对日本官方没有确定农用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MRL)的,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抗生素除外。日本对未确定限量的抗生素物质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规定为不得检出。

此外,日本还针对用于生食的双壳贝类和其他贝类中的诺如病毒、甲型肝炎病毒、 鱼类和贝类中的汞、多氯联苯、贝类毒素、水产品中的微生物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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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日本对进口水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检验方面,日本重点关注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安全卫生指标,并采取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命令检查和行政检查(监控检查除外)等四种进口管理检查措施。其中,自主检查最为宽松,检查比例小于货物总量的1%,要求进口商自主抽取样品,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监控检查的比例一般为10%,如果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那么将会被转化为强化监控检查,抽检比例会有所提高,检查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而命令检查最为严格,抽检比例达到100%,在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出口商两次违反特定限量标准后,从该国家进口的所有受影响商品都将受到命令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厚生劳动省要求一年内对该出口国的产品进行 300 次合规测试或该出口国两年内没有进一步违规行为出现,方可取消命令检查决定。此外还有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主要是针对初次进口、出口国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要要求的食品进口、运输途中发生特殊事件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厚生劳动省会定期发布进口产品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

进口检疫方面,农林水产省根据《渔业资源保护法》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疫,具体流程包括进口许可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检验检疫、隔离管理、精密检查等。

2. 日本通过产品认证制度等合格评定方式对进口农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和产品注册等。

日本的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即JAS认证,是基于日本农林水产省《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JAS法)所建立的对日本农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制度的监管,遵守JAS制度的管理规定。

日本进口产品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厚生劳动省管理自愿产品注册程序,通过注册的产品可以加快进口检验检疫程序。当进口食品被确认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时,厚生劳动省将对产品和制造商进行登记,并免除一些进口检查,产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进口食品制造商需通过海关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进行产品注册。

3. 标签标志制度。消费者事务署根据《食品标签法》要求在日本市场所有出售的水产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原产地、致敏原、保质期、功能性申明、生物技术等信息,具体格式要求见参考资料。2003年6月17日,日本水产厅的水产标识检讨会发布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新规,其中对原料原产地的要求,由原有的6种水产品扩展到9种。

04 进口程序

企业对日本出口水产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口通知书”“关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证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具体进口程序流程⑱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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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进口程序图

 韩 国

01 监管机构

韩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海洋水产部水产品品质管理院(NFQS)、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MAFRA)、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农林畜产检疫部(APQA)、韩国关税厅(KCS)。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韩国《食品的标准和规格》对水产品制定了重金属、异物、微生物、真菌毒素、二噁英、放射性物质、苯甲酰、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药物成分残留和焦油染料等多项限量残留标准;并针对冷冻食用鲜鱼头和冷冻食用新鲜海鲜规定了包括总汞、甲基汞、铅、镉、大肠杆菌、细菌总数和组胺等限量指标。

此外,食品添加剂要求详见《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包装容器要求详见《仪器、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格》。

韩国于 2019年开始实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 (PLS),即当韩国食品法典中没有确定 MRL 时,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农兽药残留查询网址为:https://residue.foodsafetykorea.go.kr/vd/mrl

添加剂要求查询网址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4_02_02.jsp?idx=820

重金属和污染物、违禁化学品和禁止用作食品成分的物质清单及限量要求查询网址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1_03.jsp?idx=12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标签。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食品等标签标准》对标签进行定制和粘贴,且标签内容需使用韩语,具体包括“产品名称、进口商、生产商、包装商信息、原产国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储存方法、转基因标识、注意事项等27项内容。

2. 原产地标识。2002 年 7 月 1 日,韩国海洋水产部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于 2003 年开始积极推进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

3. 先检验后通关制度。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分为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两项。感官检验包括:形状、颜色、新鲜度、规格、外来异物、光洁度和温度等。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包括:重金属、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李斯特氏菌、抗生素等药物和贝类毒素等。对进口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韩国发布2021年进口水产品检查计划列举了对中国出口的淡水虾检查硝基呋喃类项目,对中国出口的鳞鲀检查脱氢胆酸项目。

04 进口程序

向韩国出口水产品用于销售或商业目的,则必须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申报进口。在申报进口时,除了附上普通海关文件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证书。进口商、销售食品的个人或法人,应当事先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务的营业登记”。出口企业必须在对韩国进口申报前7天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登记《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出口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出口产品等。

海关、食品药品安全部和农林畜产检疫部是参与水产品进口清关的机构。 

泰 国

01 监管机构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渔业局(DOF)、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以及财务部下设的泰国海关。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渔业法》《进出口商品法》等。泰国水产品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食品添加剂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8号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该规定中的食品添加剂,需经TFDA批准。

兽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03号BE 2550(2007)通知中,该通知规定了44组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卫生部第299号BE 2549(2006)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氯霉素等6种兽药;卫生部第269号BE 2546(2003)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β受体激动剂化学组及其盐类。

农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4号BE 2563(2020)通知中,该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霉菌毒素、其他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的参考限量值,对于未规定限量的农食产品,进口商须以CAC标准为参考。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食品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产品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

2. 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水产品标签须遵循第410号BE 2569(2019)卫生部通知,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食品名称、食品注册号、致敏原、保质期等13项信息。 

04 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产品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食品药品局、畜牧发展部、渔业部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以上所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可点击此链接查询:https://mp.weixin.qq.com/s/-CZ0nKuuMKF7-M0oDNfYJw

马来西亚

01 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与食品部(MAFI)、农业部(DOA)、渔业部(DOF)、兽医部(DVS)、卫生部(MOH)、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KDRM)。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1983)》《食品卫生法规(2009)》《食品辐照法规(2011)》《渔业法》《食品法规(1985)》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法规(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则、标签要求等。

农药残留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马来西亚农食产品农药残留限量。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水产品规定单独的农药残留限量,但马来西亚规定水产品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的标准限量,所有CAC未规定的农药限量均默认为0.01 mg/kg。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对水产品中重金属(砷、铅、汞、镉)的最大残留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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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马来西亚规定用于储存带壳鲜鱼和虾的冰块,金霉素或土霉素的检出量不得超过 5 mg/kg。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检验检疫要求。马来西亚按照《动物法令(1953)》《动物法(1962)》《动物进口规则(1962)》及联邦动物检疫站的法规要求,由农业与食品部和兽医服务部负责,另外还有马来西亚海关、卫生部、检验检疫服务局参与。

2. 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

04 进口程序

进口水产品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产品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物理检疫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如果不合格,将不允许进口,具体进口程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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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水产品进口程序图

菲律宾

01 监管机构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渔业和渔业资源局(DA-BFAR)、农业部农业渔业标准局(DA-BAF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PFDA)和菲律宾海关。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消费者法》《渔业产品进口规则和条例》等。

菲律宾目前已有38项渔业和水产养殖相关国家标准,涉及海参、金枪鱼、扇贝等25种水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罗非鱼、扇贝、牡蛎等7种水产品的良好水产养殖规范,具体标准查询网址。菲律宾农兽药、污染物及毒素残留限量基本等同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制度。菲律宾农业部第9号行政命令规定,所有出口菲律宾的农食产品,需在出口前取得菲律宾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SPSIC。菲律宾SPSIC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兽医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许可以及水产品检疫许可制度。SPSIC许可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但对于某些敏感产品(如大米、玉米及某些渔业产品)的有效期较短。

加工水产品标签要求。根据菲律宾卫生部第30号行政令《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在菲律宾市场销售的加工水产品标签需要标注含营养信息、使用说明、成分表、致敏原信息等在内的11项内容。 

04 进口程序

进口到菲律宾的水产品应提供进口许可证原件、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的国际卫生证书或原产国主管当局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空运单/提单和发票等材料供菲律宾渔业检疫官员检查。在文本材料检查无误后会对每批进境的水产品按照菲律宾国家标准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等项目的检验(批批检验),对于查验合格的水产品将颁发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 。

越  南

01 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商部、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质量控制局、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和越南海关。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动物卫生法(第79/2015/QH13号)》《渔业法》《动物和水产动物产品检疫规定(11/2019/TT-BNNPTNT)》《海关法》等。《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附录5列出了允许进口越南的水产品目录,对于未列在清单上的水产品,须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口。

越南《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上限规定(第24/2013/TT-BYT号)》对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此外,不允许检出法律未规定的兽药残留。越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规定了食品中6种重金属(砷、镉、铅、汞、甲基汞和锡)的MRL,并要求不得检出法规未提及的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关于食品加工辅助剂-溶剂(QCVN18-1:2015/BYT)》㉜等法规分别对越南食品中真菌毒素、微生物和溶剂残留进行规定。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越南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2. 水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中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容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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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检疫规定。根据越南《15/2018/ND-CP号法令》第6章,进口水产品时,出口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办理出口到越南的国家和生产销售办事处的登记手续。按照《进口动物源商品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25/2010/TT-BNNPTNT)》要求,水产品在进口时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如满足《15/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可免予检查。检查方法包括简单检查、常规检查和严格检查。申请食品安全检验且合格后,可发出进口要求合格通知书。

04 进口程序

越南水产品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第39/2018/TT-BTC号通知。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 (VNACCS) 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此外,越南实行进口商品准入制度,定期公布水产品准入企业名单,具体查询网址。

以上所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可点击此链接查询:https://mp.weixin.qq.com/s/Eqd4acXM_ZlhwPTMDEUjnA

新加坡

01 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新加坡食品局(SFA)、动物和兽医服务局(AVS)、贸易与工业部(MTI)。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食品销售法》《环境公共卫生法》《饲料原料法》和《渔业法》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食品条例》中规定允许在新加坡进口/制造销售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限量。

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相关规定:《食品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毒物质、抗生素、雌激素和霉菌毒素的限量要求,详见参考资料。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检验检疫。新加坡对进口水产品应当按照《健康肉类和鱼类法》和《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主要包括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新加坡将冷冻牡蛎归类为高风险食品,所有进口到新加坡的冷冻牡蛎都要根据进口监测计划接受检查和抽样。

2. 标签认证制度。《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有关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

3. 包装和集装箱的规定。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04 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出口新加坡水产品须提前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水产品进口清关,除提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清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验员,按照《肉类和海产品法》和《肉类和海产品(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海产品进行检验;需申请获得食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具体进口程序。

澳大利亚/新西兰

01 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农药和兽药管理局 (APVMA)、反倾销委员会(ADC)、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 。

新西兰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新西兰海关(NZCS)、初级产业部(MPI)、外交贸易部(NZMFAT)。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澳大利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1995年农兽用化学品条例》《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新西兰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除《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外,还有《1999年动物产品法》《2014年食品法》《2016年食品(补充食品)标准》《2018年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2021年动物产品(管控方案供人类食用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贝类)条例》等。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标签要求。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标明:食品名称、批次标识、供应商名称和位置;原材料成分;原产地标签;保质期;如何使用和保存(如有必要);关于过敏成分的警告和通知;其他特定成分;使用基因改造技术进行加工(如适用);显示不同鱼肉的组合(如有必要);营养成分;此外,不同的生鱼个体(或部分),需针对不同鱼类从微生物灭菌的角度标注安全烹饪方法。

2. 风险食品。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将双壳软体动物和双壳软体动物产品、甲壳类动物和甲壳类动物产品、包括鲹科、鲱科在内的7大类鱼和鱼产品归类为风险食品,需重点关注。

3. 农药残留限量。《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标准1.4.2及其随附的附表20和21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其中,附表20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MRL),而附表21为再残留限量清单(EMRL)。

4. 兽药残留限量。澳大利亚《农兽用化学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此外还有氯霉素、克伦特罗、氟喹诺酮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沙丁胺醇、硫氧嘧啶类和己烯雌酚及其相关化合物等10类列为禁用物质 ;新西兰《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19种兽药残留标准,并设置默认兽药残留限量值100ug /kg,规定禁用兽药包括所有硝基呋喃类化合物、所有具有甲状腺抑制作用的化合物、所有拟交感神经药物、所有硝基咪唑类化合物等。

5.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 》1.4.1和附表19规定了水产品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

6. 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第1.3.1标准,对每种目标食品的添加剂限量进行了规定。附表15和附表16中可查询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着色剂及其限量标准。此外新西兰MPI 发布的“识别食品添加剂”中也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

7. 食品接触材料。澳大利亚《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规定了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塑料制品应符合美国食品药品局或欧盟委员会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不得使用被消费者使用过的再生塑料。 

8. 进口生虾要求。澳大利亚对进口生虾采取严格的检疫政策,所有进口生虾及虾制品(包括腌制、裹面、去头、及碎虾产品)在运抵口岸之前,必须持有使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方法的对虾白斑症(WSSV)及黄头症(YHV)疫病阴性检测报告。抵达口岸后,还将按照100%的比例送交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检验机构,再次检测WSSV及YHV项目,经检验通过的产品方可能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04 进口程序

1. 澳大利亚

所有进口水产品必须使用国际统一关税表向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申报,报关行和进口商必须完成进口食品的进口申报单(FID)并在ABF的综合货运系统申报,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负责进行清关。进口澳大利亚水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并提供满足澳大利亚进口检疫要求的文件。而进口“即食型”水产品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需提供制造商声明、政府健康证明或发票注明。

2. 新西兰

新西兰进口商必须在海关贸易单一窗口或通过报关行完成进口报关,由MPI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子货物信息 (ECI) 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填写海关在线申报单,寄售信息需发送至 MPI 中央票据交换所。水产品由MPI检验、取样和检测,完成检验后发放食品安全许可证。一旦货物放行,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食品的储存和标签符合要求,并完成进口商注册。根据《2014年食品法》法律规定,注册的进口商需每年更新一次,只有新西兰居民才能注册,非新西兰居民可通过委托注册代理进行注册。

印度尼西亚

01 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部、海洋和渔业部、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BKIPM)、国家标准局(BSN)、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BPOM)和卫生部。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渔业法》《食品法》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水产品制定了食品添加剂、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限量标准。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还制定了包括冷冻产品、干货、新鲜和冷藏产品、活鱼和养殖水产品等在内的多项印尼国家标准(SNI)。此外,印度尼西亚标签相关法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农药残留相关法规为《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号》。《添加剂限量》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标签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2. 食品接触材料规定。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标有标志,表明使用的是适用于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必须标明回收代码和所使用的塑料类型。

3. 检验检疫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按照《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第46号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流程包括通知、文件检查、签发运输批准书、随机抽样检查、实验室测试和签发安全确认书等。

若进口时没有进行抽样检验,则需接受进境后检查。进口商必须保留进口批准书和进口申报表(PIB)至少5年,以供进境后检查使用。进口商在使用、销售或转让该类未进行抽样检验的进口产品之前,应声明其符合进口要求,并附上PIB编号,通过商务部授权门户网站INATRADE进行提交。 

04 进口程序

1. 进口许可证。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符合良好生产规定(GMP)和卫生标准工作程序(SSOP)认证的材料、在出口国海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渔业部门的推荐信、进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报告等。

2. 清关所需文件包括进口申报表(PIB)、进口关税和完税证明(SSPCP)、发票、装箱单、提单、水产品运输许可证、进口批准书、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渔获证等15项材料,具体清关材料清单和清关方法。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