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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8 浏览数量:0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