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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01 浏览数量: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